《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08 点击数: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版权所有:苏州科技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 V(20180301)2.0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学府路99号

邮编:215009    联系电话:0512-68418323

手机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