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印章管理。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种类和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和学校纪委印章(以下简称“学校印章”);
(二)校领导签名章;
(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工委、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各科研实体机构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以下简称“单位印章”);
(四)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
(五)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印章的尺寸和材质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六条 学校印章由党办、校办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刻制。校领导签名章由本人提供或由本人授权党办、校办刻制;单位印章由党办、校办依据学校相关文件统一刻制;业务专用章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党办、校办审核后统一刻制。印章因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党办、校办审核后刻制。
第七条 学校以下组织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一)非编常设机构及其下设秘书处或办公室;
(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内设机构;
(三)教学单位内设机构;
(四)各级各类无级别无编制的科研性、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组织机构和平台。
确需使用印章的,经批准可使用其挂靠或归口管理单位印章作为代章。确需刻制印章的,由其挂靠或归口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党办、校办审核后刻制。
第八条 印章刻制后,由党办、校办留存印模、发文启用。因印章破损更换的,不再发文启用。
第九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管理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及时向党办、校办上缴原印章,党办、校办发文废止,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封存。印章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公函,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其他以学校党委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
(二)学校行政印章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公函,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出具的有关证明、介绍信,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业务申报材料以及其他以学校行政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
(三)学校钢印用于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四)学校纪委印章用于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公函,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和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其他以学校纪委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
(五)校领导签名章用于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证书以及以学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学校领导本人授权同意的其他材料等。
(六)单位印章用于本单位工作职能范围之内的公务、向学校呈报的请示、报告、校内外单位间工作联系及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文件和材料等。对外使用不具有法人资格。
(七)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专门用途。其中学校合同专用章按《苏州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苏科大〔2019〕143号)中相关规定审批使用。
(八)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在许可使用时应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印章、校领导签名章,应当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以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必须履行相关行文程序方可使用印章。
(二)以学校名义落款的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统计报表等重要文件、材料,须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党办、校办按照规定用印并留稿。
(三)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重要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党办、校办按照规定用印并留稿。
(四)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证明、荣誉证书等常规证件、证书,须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到党办、校办用印,并附名册或留稿。
(五)其他各类需加盖学校印章的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到党办、校办用印。
(六)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除已经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印章、校领导签名章以电子印章形式在办公自动化系统(OA)中使用,特定条件下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使用申请以办公自动化系统(OA)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申请人应当按程序要求,清楚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用印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对用印日期、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份数等进行准确登记,立卷留存,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三)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与本校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五章 印章保管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及校领导签名章由党办、校办统一保管;学校纪委印章由纪委办公室统一保管;单位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保管。各单位须安排专人保管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两名工作人员现场监印。
第十八条 印章如有遗失、被抢、被盗,印章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党办、校办和保卫处说明情况,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党办、校办每年度应对各级各类印章进行清查,更新印章使用状态,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印章或被授权管理的印章负首要责任。具体印章保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须严格按规定用印。
第二十一条 因私刻印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对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的具体管理细则。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苏州科技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暂行)》(苏科〔2013〕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