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9-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校医疗补助保障机制,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苏科[2003]20号、苏科[2003]24号、苏科[2003]44号、苏科[2003]110号等文件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教职工医疗补助校内统筹、教职工子女医疗费补助以及恶性肿瘤患者部分医疗费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以及教职工(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雇员制)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以提高教职工及子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扶助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适当补助恶性肿瘤患者高额治疗费为原则,坚持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医疗保障机制,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管理,构建文明美丽、温暖和谐校园。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研究生部、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医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教职工医疗补助校内统筹

第六条 学校每年提取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总额的4%,用于参加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的校内医疗补助统筹。其中,2%划入个人帐户(每年按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总额的2%+600元计,退休教职工70岁以上按1200//年、70岁以下按1150//年计);2%用于校内统筹。

第七条 门诊医疗费须先用完苏州市社保个人帐户金额后,再进入校内统筹补助;住院医疗费不使用苏州市社保个人帐户,由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结付后发票的自负部分进入校内统筹补助。

第八条 校内统筹补助报销分两段,第一段,校内个人账户全额报销段;第二段,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校内统筹按比例报销段。门诊医疗费按自负部分的80%报销;住院医疗费按自负部分的90%报销。

当年校内个人帐户节余部分,在下一年发给教职工本人,用于自行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

第九条 所用药物必须和疾病诊断相符合。门诊一次性开药不超过7天(慢性病除外),慢性病一次性开药不超过30天;急症出院带药一次性不超过7天,慢性病出院带药一次性不超过30天。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检查费报销:每次门诊检查费累计在500元以内的按80%报销,累计在501-1000元的按70%报销,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 %报销;住院期间的检查费按90%报销。


第三章  教职工子女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子女,自出生之日起至16周岁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境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或子女户籍所在地(境内)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可享受本校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遵循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50%的原则,在规定时间统一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子女在享受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子女户籍所在地(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境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门诊发票累计1000元以内学校报销80%;10011200元之间,由个人自付; 1201-10000元之间,学校报销60%;超出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住院自负费用2000元以内由个人自付,2000-30000元之间学校报销95%,累计超出3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报销办法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子女均严格按照年份逢单时在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在女方单位报销。一方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另一方为现役军人,其子女医药费在我校报销。

(二)丧偶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凡是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向校财务按每个在职教职工子女每年上交400元后,与其他教职工子女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第四章  恶性肿瘤患者部分医疗费补助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从校内医疗补助统筹经费中列支15万元,作为对教职工(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雇员制)中恶性肿瘤患者部分医疗费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补助项目

(一)恶性肿瘤患者在住院期间(或门诊),由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确因病情需要,由个人全自费的抗癌医药费用,不包括医保和校内统筹医疗已报销的医药费。

(二)个人自行在医药零售商店购买或未经批准在外地医院的自费医疗费、营养保健品以及补品均不包括在内。

第十八条 补助比例及限额。自费医药费的60%由学校承担,40%个人自负。病人在整个医疗期间补助最高限额4万元。

第十九条 补助手续。凭本人病历、住院结算清单及有效发票、医生处方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个人申请,医保计生办审核,学校医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审批一次。


第五章 医疗补助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校内统筹医疗费报销补助范围,必须符合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凡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不可报销的药品或项目,补充医疗费均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一)苏州市内: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市立医院(本部、北区、东区、母子中心);中医院、市五院、口腔医院、广济医院;高新区人民医院、科技城医院、吴中区人民医院、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木渎人民医院、相城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九龙医院、金阊医院;校医院。

为了方便教职工就诊,特增加“苏州粤海大药店”、“中诚药店”、“礼安药店”、“健生源药店”作为上述就诊医院的补充。

教职工子女就诊,增加儿童医院、明基医院。

(二)教职工异地就医:

1、居外教职工就医,必须先到苏州市社保中心办理居外就医手续,且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校内统筹医疗费报销前须先到苏州市社保中心进行结算。

2、根据苏州市社保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假期或出差期间,教职工患病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校内统筹医疗费只承担急诊和急诊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转院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经原治疗医院办理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转外地医院还需经苏州市社保中心确认。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费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一)门诊报销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具的参保发票、发票附件及药品清单,门诊病历。

2、各种检验单、检查报告单等。

3、必要时提供药品包装或说明书。

(二)住院报销

1、定点医院开具的参保发票、费用明细表。

2、入院时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原件等。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事项

(一)校内医疗统筹报销均以社保参保发票为准,购药发票不符合要求或信息不相符的不予报销。

(二)对患有恶性肿瘤、重要器官损伤等重症病患必需用药并且在一般药店无法购到,可以在非指定药店购买,报销时附带医生处方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报销。

(三)患有恶性肿瘤(需门诊放疗化疗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生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家庭病床、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血友病等符合社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的患者,均须到市社保中心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相关手续,若因本人原因没办理者,相关医疗费用中本应由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依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时间有关规定,教职工社保年度校内统筹医疗费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415日;教职工子女当年发生的医疗费补助结算时间为次年的315日之前。

未报者视作自动放弃,不再予以补报。

(五)若指定医院或药店有不正当收费行为或违反政府医疗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者,学校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841日开始实施,学校过去执行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或学校医疗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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